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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5-7-28
【法律文号】:苏府办〔2005〕99号 【执行日期】:2005-7-28
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府办〔2005〕99号
【字体:  
关于转发苏州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大力开发社会公益性岗位,充分发挥社区在吸纳失业人员尤其是困难群体再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拟定的《苏州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行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行意见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现充分就业的要求,大力开发社会公益性岗位,充分发挥社区在吸纳失业人员尤其是困难群体再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探索建立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推动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新的突破,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拓展就业援助制度,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规定精神,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创建内容和指标
      根据目前社区工作的具体情况,创建工作包括五项复合指标,采取目标与过程创建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综合指标体系和动态管理系统。
      (一)再就业援助。这是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工作重点。重点是帮助社区内双失业、单亲及大龄失业人员(女40周岁、男48周岁以上人员,下同)等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主要目的是考核社区依托劳动保障四级网络,积极主动扩大就业岗位来源,特别是公益性就业岗位来源的工作业绩。创建指标是:85%以上有就业愿望及就业能力的双失业、单亲等就业困难群体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再就业(就业或灵活就业,下同);85%以上有就业愿望及就业能力的大龄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帮助社区内登记失业人员缩短失业时间或增加失业期间的临时性收入,降低社区失业率。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创建指标是:使80%以上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三)社区就业调查。对社区内未就业群体进行排查,找原因、想对策。排查可采取电话排查与走访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排查要有记录、有台帐,准确详细地完成《苏州市社区居民就业状况调查表》的填报,掌握社区就业动态,有条件的社区可开展社区就业动态分析,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可靠信息,为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充分依据。创建指标是:对社区内登记失业人员走访率达到100%,其中对困难群体当年至少走访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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