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苏府办[2005]23号文件转发的《关于规范用人单位接纳中等职业类学校在校学生实习的意见》(以下简称《规范实习意见》)的要求,现将用人单位报送实习学生有关材料备案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接纳非本市境内学校的在校学生实习,按照《规范实习意见》要求,实习单位在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时须提供: 1、实习学生所在学校资质证书复印件; 2、实习单位与实习学校签订的约定实习学生实习结束直接招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专项协议,专项协议应当经实习学生本人确认(见附件一:协议样本),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3、实习学生名册。 二、《规范实习意见》第三条 规定:"同一批实习学生的实习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职业类学校必须按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如学校在二年内已全面完成教学计划和校内职业技能训练,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培养目标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必须在生产现场进行鉴定的职业工种除外),可适当延长实习期,实习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延长实习期的学生由所在学校按照要求提供的材料(见附件二 )负责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备案。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延长实习期的学生实习时,应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职业类学校学生延长实习期申报备案表》(见附件二之1)和相应学生的花名册交给用人单位备查。 三、受理用人单位报送实习学生有关材料备案工作的部门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培训处(科)。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进入用人单位实习的学生,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清理后,在7月20日前备案结束。本通知下发后,用人单位需要接纳中等职业类在校学生实习,应当严格按照《规范实习意见》办理,及时报送实习学生有关材料。 附件一:非本市境内学校在校学生实习专项协议书(样本) 附件二:职业类学校学生延长实习期申报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