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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5-7-18
【法律文号】:镇劳社[2005]141号 【执行日期】:2005-8-1
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镇劳社[2005]141号
【字体:  
关于印发《镇江市奖励举报非法使用童工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市各资产经营公司、市直各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维权效能,现将《镇江市奖励举报非法使用童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加强配合和协调,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共同努力。
  镇江市奖励举报非法使用童工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维权效能,有力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现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与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有直接的联系或利害关系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都有权向镇江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条 :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获得举报奖励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举报的单位是本市辖区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正在发生之中;
  (三)举报人应如实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明确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童工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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