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镇江新区劳动局: 为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管辖,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和《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省政府令[1995]第54号)以及《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案件管辖范围规定》(镇政办发[2002]第150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劳动仲裁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案件的特别管辖问题 1、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辖市区仲裁委受理。 2、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在本市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辖市区仲裁委受理。 3、已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由提供劳动合同鉴证服务的机构所在地仲裁委受理。 二、关于案件的共同管辖问题 1、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不在同一仲裁委管辖地区的,或者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仲裁委管辖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仲裁委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仲裁委申请仲裁;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仲裁的,由首先立案的仲裁委受理。 2、两个以上仲裁委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并已分别立案的,后立案的仲裁委得知其他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已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仲裁委。 三、关于案件的移送管辖问题 1、仲裁委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委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受移送的仲裁委应当立案受理。 2、上级仲裁委有权审理下级仲裁委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可以把应当由上级仲裁委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交由下级仲裁委审理。 3、下级仲裁委对所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仲裁委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仲裁委审理。 四、关于案件的指定管辖问题 1、接受移送案件的仲裁委认为移送的案件按规定不属本委管辖的,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报请上级仲裁委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由于特殊原因(如仲裁员全部被申请回避等情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仲裁委指定管辖。 3、仲裁委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仲裁委指定管辖。 五、关于镇江新区案件管辖问题 对镇江新区内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除在全市有重大影响和市仲裁委认为应当直接受理的劳动争议外),由新区仲裁委受理。在新区仲裁委成立前,由新区劳动局的专、兼职仲裁员以市仲裁委新区办事处的名义予以受理。 六、关于案件管辖的其他问题 1、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的,受诉的仲裁委应当认真审查,并在七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仲裁委申请复议一次。 2、劳动争议处理的管辖问题,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劳动争议仲裁既要在实体审理上合法,又要在程序上合法。各级仲裁委应严格按照规定管辖范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3、各仲裁委不得超越管辖权限受理案件,不得怠于受理应当管辖的案件,也不得拒绝受理上级仲裁委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的案件,如违反规定,对相关仲裁委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请省仲裁委取消有关责任人的劳动仲裁员资格。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仲裁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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