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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5-7-19
【法律文号】:第181号令 【执行日期】:2005-9-1
重庆市人民政府
第181号令
【字体: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鸿举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各级工会、妇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分级承担下列职责:
      (一)生育保险登记、缴费记录、待遇核发等相关业务;
      (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
      (三)生育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报;
      (四)生育保险统计和报表工作;
      (五)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宣传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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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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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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