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5-5-26
【法律文号】:渝府发〔2005〕54号 【执行日期】:2005-5-26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5〕54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制企业形式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股份制改造,包括转让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或通过增资扩股提高非国有股比例等。国有企业改制可采取重组、联合、兼并、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形式进行。
      二、改制企业立项
      (一)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及其所属重要企业改制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统一向市国资委申请立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所属其他企业改制,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申请立项。改制为非国有性质企业的,向市国资委申请立项。
      (二)市属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企业改制,向市属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其中改制为非国有性质企业的,按国有产权管理归属,分别向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申请立项。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重组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由该国有股权持有人逐级向市国资委申请立项。
      (四)国有企业改制立项,应向受理部门提交企业改制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改制可行性报告。
本文共5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
·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
·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对《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及《信访条例》适用问题的解释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