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决不具备参保条件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不具备参保条件的城镇集体企业认定。未参保集体 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城镇集体企业,在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并领取工商管理执照; (二)企业从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也未参加过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养老保险统筹; (三)企业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停产两年以上且无条件恢复生产经营; (四)企业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中2004年6月30日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年龄确认以档案原始记载为准。 三、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1996年7月1日到2004年6月30日期间,以历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时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2004年7月1日以后按哈劳社发[2004]102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参保人员必须有职工原始人事档案,档案中必须有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招工手续。 五、申报、审批程序 (一)企业填报《哈尔滨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认定表》,区属集体企业由区劳动保障局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定;市属集体企业直接报市劳动保障局认定。各县(市)所在地企业由县(市)劳动保障局认定。 (二)经认定符合第一条 规定条件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携带职工档案及其他有关证件、手续,到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批大厅进行职工身份认定,并到市企业职工托管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存档手续后,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县(市)所在地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各县(市)负责办理。 六、以上参保人员2004年7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七、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请各县(市)、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执行当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