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组织人事处,各中、省直和市属企业劳资(人事)科(处),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
自2000年11月全市启动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以来,工伤保险制度总体运行态势良好,为确保职业病职工的诊疗康复、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支付,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某些职业病职工就医购药行为及其就诊的个别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很不规范,常年住院、乱开药、乱检查、费用虚高等问题屡禁不止,严重违犯了有关政策规定,给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带来一定的风险,同时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为清理、整顿和规范职业病医疗行为,确保职业病职工的合理用药与治疗,维护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严肃性,杜绝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和浪费,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现将加强职业病职工医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业病职工住院治疗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市人民医院职业病科为我市职业病职工的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已确诊、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从2005年2月20日起,需要住院治疗的,必须到市人民医院职业病科就诊(急诊除外)。本通知印发前,正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职业病职工,由用人单位通知职业病职工,在2005年2月20日前出院返回本市;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应到市人民医院职业病科办理住院手续;需转外治疗的,按职业病职工转外治疗程序办理转诊手续。否则,在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职业病医疗费用不予核销。
二、职业病职工转外治疗程序。因病情需要转外治疗的,必须经市人民医院职业病科专家会诊后,填报《职业病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医保科签字,所在单位同意后,到市医疗保险局工伤保险科办理转诊转院及登记备案手续。否则,在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职业病医疗费用不予核销。
三、新确诊、鉴定的职业病职工的管理。各用人单位的疑似职业病职工,当确诊、鉴定为职业病后,自确诊、鉴定之日起,需住院治疗的,必须重新办理住院手续。在市内住院的,单位或本人需在3日内通知市医疗保险局工伤保险科;需到市外住院的,必须按职业病转外治疗程序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否则,在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职业病医疗费用不予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