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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2005-7-22
【法律文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执行日期】:2005-11-1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字体: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十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定额;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补充保险和福利;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八)职业技能培训;
  (九)劳动合同管理;
  (十)规章制度;
  (十一)职工就业保障;
  (十二)集体合同期限;
  (十三)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
  (十四)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五)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六)履行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制度;
  (十七)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劳动报酬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资水平及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制度;
  (三)加班工资基数、病假工资、休假工资等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
  (四)其他分配办法。
  第二十二条 工作时间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时制度;
  (二)加班、加点办法;
  (三)特殊岗位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三条 休息休假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一)周休息日安排;
  (二)实行非标准工时制职工的休息日安排;
  (三)带薪年休假及其他假期。
  第二十四条 劳动定额标准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一)生产定额的确定及调整;
  (二)计件工资标准的确定。
  第二十五条 劳动安全与卫生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五)职业健康体检。
  第二十六条 补充保险和福利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标准;
  (二)福利制度和设施;
  (三)职工健康体检;
  (四)医疗期、停工留薪期的延长及其待遇;
  (五)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六)法定公益金、福利费的使用方案。
  第二十七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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