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定额;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补充保险和福利;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八)职业技能培训; (九)劳动合同管理; (十)规章制度; (十一)职工就业保障; (十二)集体合同期限; (十三)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 (十四)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五)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六)履行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制度; (十七)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劳动报酬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资水平及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制度; (三)加班工资基数、病假工资、休假工资等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 (四)其他分配办法。 第二十二条 工作时间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时制度; (二)加班、加点办法; (三)特殊岗位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三条 休息休假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一)周休息日安排; (二)实行非标准工时制职工的休息日安排; (三)带薪年休假及其他假期。 第二十四条 劳动定额标准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一)生产定额的确定及调整; (二)计件工资标准的确定。 第二十五条 劳动安全与卫生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五)职业健康体检。 第二十六条 补充保险和福利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标准; (二)福利制度和设施; (三)职工健康体检; (四)医疗期、停工留薪期的延长及其待遇; (五)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六)法定公益金、福利费的使用方案。 第二十七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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