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第二十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 (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管理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一)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四)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五)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条 规章制度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一)劳动纪律; (二)考核制度; (三)奖惩制度。 第三十一条 职工就业保障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一)招收录用人员的程序; (二)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 集体合同订立 第三十二条 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以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要求集体协商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三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的议题可由提出协商的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的代表共同起草; (二)协商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 (三)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议题的意见; (四)收集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协商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第三十五条 集体协商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宣布会议议题和会议纪律; (二)提出议题一方的代表,就议题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作出说明; (三)协商双方就协商事项开展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讨论意见; (五)双方首席代表在集体协商会议记录上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