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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2005-7-22
【法律文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执行日期】:2005-11-1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字体: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集体协商过程中的临时提议,取得对方同意后,可以列入协商程序。
  第三十六条 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三十七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协商,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中止协商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三十八条 经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三十九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五章 集体合同履行
  第四十条 集体合同一经生效,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履行。
  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对方通报,协商处理。
  第四十一条 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建立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集体合同一方或者双方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订立集体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第四十三条 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续订的要求,双方同意续订集体合同的,协商续订集体合同。
  续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订立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终止:
  (一)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二)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集体合同期满后,一方不同意续订集体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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