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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5-7-25
【法律文号】:穗劳社工〔2005〕2号 【执行日期】:2005-7-25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穗劳社工〔2005〕2号
【字体:  
关于公布广州市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集团),直属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要求,结合本市2005年国民经济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劳动就业及2004年从业人员工资水平和企业人工成本等实际情况,经综合考虑工资与就业、人工成本与企业经济效益等相关因素,本局制订了《广州市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现予公布。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基准线为9-10%。
  对于正常生产、经济效益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人均工资在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1.5倍以内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水平、工会组织意见等实际情况,大体按照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但各企业在安排工资增长的同时,要考虑企业人工成本和总成本的负担程度。
  已不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城市公用事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今年的增长原则上应不高于基准线水平。
  (二)上线(警戒线)为14-15%。
  对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80%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不要超过警戒线。
  对于劳动力市场较为紧缺的人才,如高级技术人才等,企业可考虑围绕上线水平,适度提高其工资水平。
  (三)下线为5%至零增长或负增长。
  对于工资水平一般,经济效益轻微下降的企业,可按照下线安排工资增长。
  对人均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5倍以上的企业,以及属于垄断行业的企业或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工资,确需增加的,增长幅度应不高于下线水平。
  对于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可以不增加或适当降低工资,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采取各项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对企业合理确定工资增长的要求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各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应加强对本地区或者所属企业工资增长水平的指导。各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同时参考企业工资指导线、行业人工成本水平,合理安排本单位2005年工资调整幅度。同时,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水平。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出资人应综合考虑企业实现利润、资本收益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因素,安排企业在“两低于”的原则下合理调整工资水平,并加强对工资分配的约束和监管。
  (三)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方式或其他民主协商方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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