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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5-3-16
【法律文号】:绍市劳社发〔2005〕23号 【执行日期】:2005-3-16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市劳社发〔2005〕23号
【字体: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级各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驻绍有关省部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能鉴定工作,切实提高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队伍素质,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步伐,拓宽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凡符合《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意见》(绍市劳社[2001]18号)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申报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可不定期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
  二、今后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不再另行发文,作为日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与企业单位同步进行,经考核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参加技能鉴定对象均须填写《绍兴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一式三份,并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汽车驾驶员须附驾驶证复印件,(凡提供复印件的,须有所在单位劳资或人事部门盖章,并由审核人签名),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绍兴市胜利西路379号,联系电话:8907027、8907579)。
  四、各职业(工种)鉴定等级设置依照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执行,培训鉴定时间根据各(职业)工种报名人数由培训单位另行通知。
  附件(请到“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中下载):
  1、绍兴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2、绍兴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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