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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7-22
【法律文号】:京劳社养复[2004]158号 【执行日期】:2004-7-22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养复[2004]158号
【字体:  
关于对已退休人员重新认定缴费年限后基本养老金待遇问题的批复

  石景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已退休人员更改连续工龄后养老金不再重新审核的请示》(石劳社文[2004]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对于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在办理退休时已认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政策规定重新认定的;以及经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审理后,用人单位依据生效的仲裁、诉讼文书,按政策规定确定的应缴费年限为该职工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重新认定后的缴费年限,按照该职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并按照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重新核定调整后的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核定的次月起按新标准支付,以前的不予补发。
      因用人单位原因给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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