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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4-3-19
【法律文号】:京医保发[2004]10号 【执行日期】:2004-3-19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京医保发[2004]10号
【字体: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医药费支出月报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做好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的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支出情况,根据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工伤保险门(急)诊医药费支出月报》、《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医药费支出月报》(以下简称《月报》)。为做好《月报》的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按照《月报》指标解释和要求认真填报,做到完整、准确、及时,避免漏报、错报。主管领导要重视《月报》填报工作,并对填报的内容认真审定、签字。
  二、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分析统计报表数据,针对存在的问题,确定医疗费用监测的重点,加强本辖区工伤医疗费用的管理。
  三、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月报》及软盘同时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信息部。
  附件:
  1、北京市工伤保险门(急)诊医药费支出月报(略)
  2、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医药费支出月报(略)
      3、填报说明
  附件3:
  填报说明
  一、填报内容
  1、北京市工伤保险门(急)诊医药费支出月报
  2、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医药费支出月报
  二、填报时间
  1、报告期:每月1日至每月末最后一天。
  2、报送时间:每月5日前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信息部。
  三、填报要求
  由各填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主管部门签章,并按报送时间及时、准确地报送。
  四、主要指标解释:
  1、本月末实有工伤职工人数:指工伤行政管理部门已经认定的辖区内所有工伤职工人数。
  2、一至四级:指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在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
    3、四级以下:指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在五至十级及等级外的工伤职工。
    4、门(急)诊医药费:区(县)已完成审核结算的工伤职工门(急)诊、家庭病床、入院前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
    5、住院医药费:区(县)已完成审核结算的工伤职工出院或中途结算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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