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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3-1-8
【法律文号】:京社保发[2003]3号 【执行日期】:2003-1-8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京社保发[2003]3号
【字体:  
关于规范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为规范本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000元以上)的审批工作,现依据《关于加强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管理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2]66号)文件的要求,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有关申报及审批程序规定如下,请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遵照执行。
  一、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审批工作时,必须坚持"本人申请、入户调查、申报材料、批准支付、逾期不报"的原则,深入调查不走过场,确保真正困难的患病失业人员能够及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二、失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时,应填写《北京市失业人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附后)和《医药费单据明细表》(以下简称"单据明细表",样式附后),与本人的医疗费单据一同递交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没有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可直接递交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失业人员应详细填写《申请表》和《单据明细表》且不得缺项。在"个人申请栏"中须说明个人情况;现居住地;就医过程和时间;医药费总额;本人直系亲属的收入情况(有收入的,须由所在单位在《申请表》中相关栏目加盖公章。无收入的,须由档案所在单位在《申请表》中相关栏目加盖公章。);本人和直系亲属的财产情况;本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是否获得过经济补偿(须由原单位出具获得或未获得经济补偿的证明,如获得应有具体金额);有转院就医情况的,还应提供失业保险机构的批准证明材料。
  四、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失业人员本人递交的书面材料后,须委派专人对失业人员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填入《北京市失业人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入户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样式附后)。并报送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没有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应由区县失业保险机构直接负责调查。
  五、区县失业保险机构核实申报材料后,应将《申请表》、《单据明细表》、《调查表》、《北京市失业人员医疗费用审核表》和书面请示上报市社保中心,并在请示中详细说明失业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年龄、性别、参加工作时间、失业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止时间、患何疾病、就医过程和时间、医药费结算时间、本人实际申请时间、医药费总金额、应扣除的自费金额、实际申请医疗费金额、实际补助金额、个人负担金额和调查过程。
  六、市社保中心负责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复合。符合条件的,按相关程序予以补助。存在问题的,市社保中心将责成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再次进行复查。
  七、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失业人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请表》
      2、《医药费单据明细表》
      3、《北京市失业人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入户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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