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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 【颁布日期】:2002-6-18
【法律文号】:京社保发[2002]29号 【执行日期】:2002-6-18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
京社保发[2002]29号
【字体:  
关于统一养老、失业、工伤三项保险月报报送时间的通知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代办机构:
      为了做好我市社会保险"五险合一、一单托收"全面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同时也为了减化手续和减少参统单位的负担,目前宜将三项保险月报表的报送时间先行统一。现就各参统单位报送养老、失业、工伤收缴、支付月报表的报送时间通知如下:
      1、凡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自2002年8月起,于每月1日前将养老、失业、工伤收缴、支付的月报表按原统计口经及报送渠道上报所属经办机构。
  2、所属各经办机构将养老、失业、工伤的收缴、支付月报表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报送市社保中心。
  3、所属各经(代)办机构每月27日前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基金的各类财务报表上报市社保中心。
      4、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职介服务中心每月5日前将失业收缴、支付月报圾上报市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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