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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 【颁布日期】:2002-4-16
【法律文号】:京社保发[2002]23号 【执行日期】:2002-4-16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
京社保发[2002]23号
【字体:  
关于对预缴大病医疗统筹的时间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街道、镇社会保障所:
      根据市劳动和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委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86号)有关规定,为平稳解决已参加大病医疗统筹个人存
  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继续缴费的问题,现就具体处理预缴大病医疗统筹费的时间就视同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照规定,2001年4月至2002年2月期间参加方大病医疗统筹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以下简称存档人员),凡在2002年3月以后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一次性足额缴纳的大病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自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届满的次月起,存档人员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继续缴费。
  符合上述条件的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一缴费年度的起止日期为2002年3月至2003年2月。
      二、为便于操作和适应系统软件的要求,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和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和街道(镇)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社会保险
  代理处)符合上述条件的存档人员应说明原因和情况,在第一个缴费年度内,让其在选择缴费周期时,只能选择按月或按年缴费方式。
       三、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 规定且选择按年缴费方式的存档人员,社会保险代理处应在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时,还需填写《预缴大病医疗统筹费时间视同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认定表》
  (以下简称《认定表》),以参保协议书确定的第一个缴费年度起止日期为依据,其中: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时间不缴费,非视同的时间缴费工资基数为1311元,由参保人员足额一次
  性预缴。社会保险代理处需将《认定表》和《大病台帐》及《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互助资金情况汇总表》报区县社保中心,经登记岗和申报岗核审后,由登记岗对非视同的时间实际
  缴费情况作为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时间进行录入。
      四、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 规定且选择按月缴费方式的存档人员,其应视同基本医疗缴费时间的处理按第三条 的办法办理。当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时间届满时,存档人员从届满的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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