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市属科研院所转制企业: 根据京政办发[2001]1号、京劳社养发[2001]42号文件精神,67家市属科研所转制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现将有关具体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制企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转制企业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可与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登记、签订协议等相关手续。 二、各经办机构按现行管理办法,通过表一、二、四、五、十六等为转制企业办理1992年10月至月报前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补拔手续。 (一)经办机构以转制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的在册人数建立在职与离退休人员数据库。 (二)转制企业按现规定的补缴办法补缴在职人员1992年10月至1999年12月期间相应年度的个人缴费和单位划入个人帐户部份的金额。 (三)转制企业按现规定补缴2000年1月至收缴月报前的单位和个人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各经办机构按现规定通过表十六及其附表补支转制企业2000年1月至支付月报前的离退休金。 三、原按京人发[1997]45号文件参加事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部份转制企业除执行上述规定外,由于转制前1998年2月至1999年12月有过缴费,为便于结算,这期间已缴和应缴基金与市社保中心直接结算,各区县经办机构依据结算后的《转制事业试点单位补缴(拔)核定表》(表样附后)通过表三为其补填该期间的个人帐户。 (一) 转制事业试点企业需填报《转制事业试点单位补缴(拔)核定表》一式四份,经养老保险处审核盖章后,一份养老保险处留存,一份本单位存档,转市社保中心两份,市社保中心财务依据该表"实际缴拔金额"与其结算完结后,转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一份。 (二) 区县经办机构依据市社保中心转来的《转制事业试点单位补缴(拔)核定表》通过表三为转制试点单位补填1998年2月至1999年12月间的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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