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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1-3-13
【法律文号】:京社保发[2001]12号 【执行日期】:2001-3-13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社保发[2001]12号
【字体:  
关于市属科研院所转制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市属科研院所转制企业:
      根据京政办发[2001]1号、京劳社养发[2001]42号文件精神,67家市属科研所转制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现将有关具体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制企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转制企业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可与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登记、签订协议等相关手续。
      二、各经办机构按现行管理办法,通过表一、二、四、五、十六等为转制企业办理1992年10月至月报前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补拔手续。
      (一)经办机构以转制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的在册人数建立在职与离退休人员数据库。
      (二)转制企业按现规定的补缴办法补缴在职人员1992年10月至1999年12月期间相应年度的个人缴费和单位划入个人帐户部份的金额。
      (三)转制企业按现规定补缴2000年1月至收缴月报前的单位和个人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各经办机构按现规定通过表十六及其附表补支转制企业2000年1月至支付月报前的离退休金。
      三、原按京人发[1997]45号文件参加事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部份转制企业除执行上述规定外,由于转制前1998年2月至1999年12月有过缴费,为便于结算,这期间已缴和应缴基金与市社保中心直接结算,各区县经办机构依据结算后的《转制事业试点单位补缴(拔)核定表》(表样附后)通过表三为其补填该期间的个人帐户。
      (一) 转制事业试点企业需填报《转制事业试点单位补缴(拔)核定表》一式四份,经养老保险处审核盖章后,一份养老保险处留存,一份本单位存档,转市社保中心两份,市社保中心财务依据该表"实际缴拔金额"与其结算完结后,转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一份。
      (二) 区县经办机构依据市社保中心转来的《转制事业试点单位补缴(拔)核定表》通过表三为转制试点单位补填1998年2月至1999年12月间的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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