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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0-5-25
【法律文号】:京劳社保函[2000]42号 【执行日期】:2000-5-25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保函[2000]42号
【字体:  
关于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方案中有关问题的紧急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
  在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的运作方案的设计工作已基本完成,并顺利进入了紧张的实施准备阶段。在方案的设计过程中,我们在严格执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九九年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前提下,根据北京市的具体情况,严格、谨慎、周密、稳妥地设计每一个环节和步骤,力求方案的完整、规范、科学、高效。关于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中的有关难点问题我们已多次与你局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磋商,各部门均给予我们大力的支持,但目前尚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确定:
  一、关于在《资产负债表》增设"收入户存款"项目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工作实际此表中应加入这一项目。原因是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目前实行三级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各二级会计单位必须于每月22日前将本月上缴的各类养保险基金全部上缴主管会议单位,主管会计单位必须于每月27日将本月收缴的各类基金全部上缴市级财政专户,二级会计单位每月22日以后仍可能发生基金收缴业务。由于我们已建立了颇具规模的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按规定在缴费单位足额上解应缴基金后必须为缴费职工记录个人账户,若财务岗人为的将21日至27日的业务转做次月核算,则所有此间缴费单位职工的个人账户只能在次月记载,直接影响缴费职工的切身利益,且违背收付实现制核算原则。
  二、关于《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中"上级补助收入"和"上解上级支出"项目的处理问题,我们认为根据北京市的工作实际应将其作为过渡项目单独列示。原因是区县及其以下经办机构在填列《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明细表》中"上级补助收入"和"上缴上级支出"均非真正意义上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上级补助收入"是为支付即将确认的支出,而由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上解上级支出"是为向上级经办机构上缴已确认形成的收入,上解上级的支出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等,故而我们认为不将其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中为妥,否则将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中反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中存在大量的虚收虚支的现象。以上问题,请紧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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