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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5-6-13
【法律文号】:京政办发[2005]25号 【执行日期】:2005-6-13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05]25号
【字体:  
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编办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编办
  (二〇〇五年六月一日)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京发〔2003〕8号)精神和本市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领导,因地制宜,循序渐进,规范管理。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模式,健全统筹资金增长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遏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扎扎实实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发展,帮助农民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各区县、乡镇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和宣传工
  作,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坚持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点缓解农民因患大病出现的致贫和返贫问题,首先保证对农民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助。在实行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实行门诊统筹等其他多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对农民大病统筹进行补充保障,不断扩大农民的受益面。
      (三)坚持多方筹资、合理负担、稳定增长的原则。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村集体和乡村企业对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金支持。市、区县、乡镇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随着农民收入增加,逐步提高农民个人筹资水平和占总筹资额的比例。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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