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2-12-31
【法律文号】:京政办发[2002]61号 【执行日期】:2003-1-1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02]61号
【字体: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被处分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北京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
  诉。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应当依法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二十六条   因实施违法行政行为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后果的,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同时,应当责令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追偿。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故意违法违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二)有本规定中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行政处分的违法行政行为、违纪行为的;
      (三)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或者隐瞒违法违纪事实的;
      (四)包庇同案人的;
      (五)干扰、阻碍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
      (六)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七)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或者案件经办人的;
      (八)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检查违法行政行为、违纪行为并及时予以纠正,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说明违法违纪行为的真实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或者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行政行为、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二十九条   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法行政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行政处分的,依照《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告诫。
      第三十一条   违法行政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或者被授权行使上述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共5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本市机关津贴补贴奖金规范国家公务员收入的通知〉》离休干部规范收入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我市2004年度公务员考核奖励工作的通知
·关于清理整顿机关津贴、补贴、奖金,规范公务员收入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本市机关津贴补贴奖金规范国家公务员收入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4年应届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中专)毕业生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笔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