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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2-12-31
【法律文号】:京政办发[2002]61号 【执行日期】:2003-1-1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02]61号
【字体: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肃行政纪律,惩处违法行政行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   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或者处理权限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五条   实施违法行政行为应当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其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国家公务员。
      本规定所称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出现违法行政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国家公务员。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造成危害后果,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或者在客观
  上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条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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