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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7-9
【法律文号】:(京劳社就发[2003]121号) 【执行日期】:2003-7-9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就发[2003]121号)
【字体:  
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劳务管理机构:
  为了维护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方便单位用人,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外地务工收费的规定,以及《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现就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审批和岗位(工种)限制。
  二、用人单位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上岗后30日内到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外来劳动力分中心(以下简称外来分中心)为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三、《就业证》有效期限最长至次年3月31日。
  四、用人单位办理《就业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承办人员身份证。
  (二)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身份证、暂住证、婚育证、外埠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劳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的要求,做好本地来京务工人员《外埠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就业卡》)的补发工作。
  六、市、区县外来分中心可以受委托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劳务管理机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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