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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2-12-10
【法律文号】:(京发[2002]18号) 【执行日期】:2002-12-10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发[2002]18号)
【字体: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个人缴费窗口,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并完善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办法。
      (二十九)加大宣传力度,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广泛开展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就业再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各类媒体宣传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本市的就业形势,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心和支持本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三十)在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区县、局和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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