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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2-12-10
【法律文号】:(京发[2002]18号) 【执行日期】:2002-12-10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发[2002]18号)
【字体: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

      二、广开门路,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发就业岗位
      (五)坚持扩大内需方针,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积极调整经济结构,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建设项目时,要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六)振兴现代制造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努力开辟新的就业领域。继续拓展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领域的就业渠道,努力发展旅游业,增加就业。尤其要重点开发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为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
      (七)鼓励发展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扩大就业,积极发展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更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根据国际劳动力市场需求,积极促进与境外企业的劳务合作。
      (八)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通过多种方式分流和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破产企业要利用其有效资产安置职工。
      (九)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积极发展各种劳动保障中介服务组织,为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和帮助。
      三、逐步完善,认真落实各项促进再就业政策
      (十)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主要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5.国有企业搬迁需安置的人员。
      (十一)要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建立市、区县两级再就业资金,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l. 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级科目,以反映财政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就业组织、劳务派遣企业、再就业基地建设等项支出。各级财政还要安排资金,用于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建设。
      2.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一部分用于促进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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