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失业保险基金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用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十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府将明确免收项目,并向社会公布。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 2.对于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再就业资金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只对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予以补助,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补贴标准:养老、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70%为缴费基数。根据我市情况,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原有享受人员继续列入范围。 3.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安排,担保机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由再就业资金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市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办小额贷款业务,其他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也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并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和创办小企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4.各区县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 (十三)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 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本通知第(十二)条第二款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