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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2-12-10
【法律文号】:(京发[2002]18号) 【执行日期】:2002-12-10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发[2002]18号)
【字体: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

      3.失业保险基金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用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十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府将明确免收项目,并向社会公布。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
      2.对于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再就业资金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只对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予以补助,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补贴标准:养老、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70%为缴费基数。根据我市情况,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原有享受人员继续列入范围。
      3.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安排,担保机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由再就业资金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市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办小额贷款业务,其他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也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并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和创办小企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4.各区县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
      (十三)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 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本通知第(十二)条第二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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