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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2-12-10
【法律文号】:(京发[2002]18号) 【执行日期】:2002-12-10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发[2002]18号)
【字体: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

      2.各区、县政府要把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即时就业援助,完善就业托底机制。每个街道(乡镇)至少要建立1家公益性就业组织,安排本地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各区县每年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建设公益性就业组织和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
      3.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观就业。对其中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由再就业资金提供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本通知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十五)鼓励发展劳务派遣企业。对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再就业资金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劳务派遣企业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外,在合同期内由再就业资金提供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侏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本通知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原有享受人员继续列入政策范围。
      (十六)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立具有创业孵化功能、技能培训功能、再就业安置功能的再就业基地,为有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创业能力培训、项目选择、贷款担保和政策扶持等帮助,促进下岗失业人员成功创业。再就业资金将提供适当补助。
      (十七)对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 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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