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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1-30
【法律文号】:(京国税发[2003]20号) 【执行日期】:2003-1-3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国税发[2003]20号)
【字体: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3)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5)原企业出具的富余人员证明(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样式附后);
       (6)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经济实体盖章);
       (8)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6、金融、邮政、电信、建筑等系统的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从事与主业相同的金融保险业、邮政通信业、建筑业外,可以享受有关经济实体的优惠政策。
       (三) 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上述各类企业报送的材料,要按照《税收政策实施意见》及我市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有效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和现有商贸企业,核发《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核发《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经审查,企业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企业。
       (四)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企业持认定证明到企业所在区(县)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五)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核发各类认定证明的有关情况,每月底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集中备案一次(备案表样式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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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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