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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1-30
【法律文号】:(京国税发[2003]20号)
【执行日期】:2003-1-3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国税发[2003]20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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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六) 认定证明的正、副本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二、关于年检问题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劳动保障部门的组织下共同做好本辖区的年检工作。
(一) 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
业、商贸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在做好自查自检的基础上,应于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2个月(新办企业15日)内,向核发认定证明的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税收政策实施意见》规定的有关年检材料。
(二)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后应会同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及时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加盖"年检合格"印戳返还企业。对不符合年检要求的,应由劳动保障部门通知企业在15日内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照《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规定处理,税务部门追缴已减免税款,年检结束后,将年检结果以总结形式上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将组成检查小组于每年5月份对所属区县年检认定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抽查中的重要问题要全市通报。
对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等情节严重的,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三、劳动保障部门应严把享受政策企业的认定关,做好安置人员比例的认定工作;税务部门应认真审核,保证税收政策的顺利执行。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报送材料应严格按照《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规定内容执行。
附件: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证明、表格
1、《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正副本)
2、《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正副本)
3、《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正副本)
4、《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正副本)
5、《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6、《富余人员证明》
7、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备案表
8、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备案表
本文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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