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5-4-14
【法律文号】:劳社〔2005〕29号 【执行日期】:2005-4-14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社〔2005〕29号
【字体:  
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不批准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之维权途径。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制,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加盖批准机关印章。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一般3-5年,由审批机关按办学实际确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正式设立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备案使用统一格式的《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备案表》(附件2)。
  第五章   学校名称
  第二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应由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和“职业培训学校”三部分组成,即:××(市或县)××(字号)职业培训学校。
  第二十五条   民办技工学校名称应由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名称、字号和“技工学校”三部分组成,即:××(市或县)××(字号)技工学校。
  第二十六条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不得与已批准的学校名称相同或近似。
  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名称,应当报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升格为民办技工学校后原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应当注销。其他民办学校改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原民办学校应当终止。
  第六章   变更
  第二十九条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和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按申报设立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层次、类别和法人代表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按申报设立的程序,报审批机关审批。
  第三十一条   申请分立、合并、变更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凡属于涉及办学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发证机关应在副本中记载,加盖变更专用章,并换发许可证正本。
  第三十二条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通知同级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自行终止,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略

  

本文共4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6年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于对省直异地转院和异地安置就医参保人员进行温馨提示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发布和废止烟草工业劳动定额定员有关行业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省技能岗位对接专项服务活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核定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