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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5-4-14
【法律文号】:劳社〔2005〕29号 【执行日期】:2005-4-14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社〔2005〕29号
【字体:  
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
  现将《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教育机构审批,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职业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系在本省范围内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属中等职业学校教育。
  第三条   审批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办学资格与条件
  第五条   国家机构之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出资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第六条   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须达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附件1)。
  举办民办技工学校须达到《安徽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第八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第九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财务会计制度,并符合设置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   办学申请
  第十条   申请筹备设立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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