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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保障厅 安徽省统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税局
【颁布日期】:2005-5-25
【法律文号】:劳社〔2005〕36号
【执行日期】:2005-1-1
安徽省劳动保障厅 安徽省统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税局
劳社〔2005〕36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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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统计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适应新形势下用人单位收入分配形式以及工资结构的变化,依法做好以单位工资总额为费基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16号令)、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以及近年来国家和省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统计的补充规定和解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它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是否列入工资科目,也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范围。
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其中:职工个人缴费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征;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按300%计征。
二、依照国家及省统计部门关于工资总额的有关内容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一)列入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的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还应包括以下项目:
1、企业销售人员的工资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其工资按提取额计算;
2、企业单位职工年终结算的奖金;
3、企业发给职工的保健津贴(除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外);
4、学校发给本校教师的超课时讲课费,教师节发放的现金;
5、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给职工的旅游费、保险费、午餐补贴、过节费、劳务费、通讯费等,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
6、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职工代扣代缴的养老统筹、失业保险、医疗和大病统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
7、以下属单位的名义发放的现金或实物;
本文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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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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