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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4-11-10
【法律文号】:渝府发〔2004〕95号 【执行日期】:2005-1-1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4〕95号
【字体:  
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4〕21号)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办理退休,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市政府渝府发〔2004〕21号文件所称非正常退休,是指本办法中的特殊工种退休和提前退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退休,是指参加了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办理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或退职(以下简称病退休)、纳入国家和市级破产(关闭)计划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的提前退休和其他符合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的提前退休(以下简称提前退休)。
  第五条   正常退休,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但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从其规定):
  (一)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
  (二)个人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
  特殊工种退休,是指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其他相关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休:
  (一)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或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累计满9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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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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