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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7-7-17
【法律文号】:沪计生委(政)〖1997〗8号 【执行日期】:1997-7-17
上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沪计生委(政)〖1997〗8号
【字体:  
关于退休人员办理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有关手续的补充规定

  各部、委、办、区、县、局,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现就退休人员办理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有关手续执行过程中的两个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失业人员退休时办理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规定凡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失业人员,在办理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手续时,应按照沪计生委(政)(1911)8号文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由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的,《上海市失业人员退休审批表》,交所在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填写《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证明》并加盖公章;如还需填写《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申请审批表》的,也一并由所在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盖章;然后由本人携带上述证明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生委审核盖章。
  二、关于退回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规定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应用解释》规定精神,已经享受了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对象,后又因无计划生育或者其他原因应该退回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首先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书面通知该对象原单位所属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然后由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收回。书面通知单由市计生委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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