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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12-16
【法律文号】:津劳局[2003]433号 【执行日期】:2004-1-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局[2003]433号
【字体:  
关于2004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中央驻津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4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780元。
  二、2004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的最高标准为3900元。
  三、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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