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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1999-6-8
【法律文号】:津劳险[1999]221号 【执行日期】:1999-6-8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险[1999]221号
【字体: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对帐中反映连续工龄审核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为配合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规范完善《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以下简称《工龄审定表》)的审核、修正工作,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个人帐户对帐过程中,发现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参加工作时间和社会保障号码有误,一律由企业填写《天津市城镇职工工龄审定更正表》(以下简称《更正表》,表样附后)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工龄审定更正花名册》(以下简称《更正花名册》,表样附后),连同原《工龄审定表》报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工档案及有关原始凭证(有提前退休工种的企业,必须携带经原市劳动局审核盖章的原始文件)进行审核盖章并汇集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核查批准并加盖公章,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据此统一修改并输入微机。
  二、《更正表》和《更正花名册》由企业填写一式四份,企业一份;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险分中心各一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份。《更正表》和《更正花名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企业到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聚诚公司(表证销售部)统一购领。
  三、工龄审定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企业要依据本人档案等原始资料记载,对个人帐户对帐中职工反映的连续工龄等有关问题进行逐人复审,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严格把关。凡发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追究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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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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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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