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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6-30
【法律文号】:渝劳社办发〔2003〕169号 【执行日期】:2003-6-30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劳社办发〔2003〕169号
【字体: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2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通知》的要求,制定全年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工作计划,依法实施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年度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拟实施现场监督的依据、时间、范围、对象、内容、次数等。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今年内对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并及时总结现场监督工作的情况,按季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工作情况表》(见附件),于每季度终了10日前报送我局(联系人:张璐,联系电话:63890867)。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和《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劳社部发〔2003〕5号)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现场监督工作,注意工作方法,不断总结经验。每年1月10日前须向我局报送上一年度现场监督工作报告,如实反映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的工作进展情况、查处的主要违纪违规问题和纠正情况。
      附件:重庆市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工作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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