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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民政局 人事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颁布日期】:1998-6-3
【法律文号】:沪民优发[1998]20号 【执行日期】:1998-6-3
上海市民政局 人事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沪民优发[1998]20号
【字体:  
关于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的通知

  各部、委、办、局,各区县民政、人事、财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民政处、人事、财税局:
  根据国家、本市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标准的调整和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的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养老金的构成有了变化,为了做好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工作,现将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的项目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项目为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本人基本工资(具体项目见附件一)。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离退休时的全额基本工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增发的离退休费及按本市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增加的养老金(具体项目见附件一)
  (一)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按其离退休时实行的工资标准项目确定。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工资项目与在职人员相同。
  (二)遇有国家统一规定增加离退休费与本市基本养老金增长办法重复时,按市人大《关于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对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基本养老金物价补偿办法作出解释的议案〉的函复》(沪会[1994]4号文)“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的精神计发(特定对象增加的离退休费除外)。
  (三)按本市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增加的养老金以本市有关部门历年下发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四)1995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不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三、国家规定实行的地区补贴、保留工资、粮油补贴(6元),均可计入一次性抚恤金。
  四、人民警察警衔津贴、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按民政部民优发[1996]1号、民优函[1996]20号文规定计发。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通知书和一次性抚恤金项目审核表,由死者所在区、县、局以上单位的人事部门填写,发至持证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由区、县民政局按规定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手续:
  (一)领款人(等证遗属)带本人户口薄、身份证、私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特殊或病故通知书、一次性抚恤金项目审核表。
  (二)如委托他人领取,代领人需凭持证遗属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户口薄、本人身份证、私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通知书、一次性抚恤金项目审核表。
  六、今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凡按规定计入工资基数的项目和按本市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增加的养老金,均可计入一次性抚恤金。
  七、本通知自文件下达此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祥见下表
  附件二:祥见下表
  附件三:
  因公牺牲、病故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顺序
  根据民政部民(1989)优字19号文规定,因公牺牲、病故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顺序:
  一、因公牺牲、病故证明书发放的顺序是:
  (一) 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扶养人);
  (二) 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 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自行商定,商量不通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四) 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1)子女;(2)兄弟姐妹;
  (五) 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顺序是:
  (一) 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 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 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四) 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五) 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
  (六) 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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