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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5-7-1
【法律文号】:冀劳社办[2005]210号 【执行日期】:2005-7-1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冀劳社办[2005]210号
【字体: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后司字第72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军队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办理,执行当地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军队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指导、帮助军队职工尽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驻冀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2005年12月31日前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单位和职工不再补缴医疗保险费。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协助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积极指导军队用人单位,建立大额医疗保险、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补充医疗保险,满足不同层次医疗保险需要。
  四、各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要积极扩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定点条件的军队医院、门诊部和卫生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为军队职工就近就医提供方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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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
 本省相关法规
·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实施《关于调整省直七方面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实施《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设立“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方便贫困患者就医的意见》中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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