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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5-6-24
【法律文号】:冀劳社〔2005〕36号 【执行日期】:2005-6-24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2005〕36号
【字体:  
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督促检查工作力度,提速工作过程,提高服务质量,强化效能建设,推进工作有效落实,规范督促检查工作程序,完善督促检查工作手段,实现督促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修订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2、督促检查事项预案(略)
        3、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追踪反馈通知(略)
        4、督促检查事项落实情况反馈报告呈阅卡片(略)
        5、督促检查事项交办通知(略)
        6、督促检查事项催报通知(略)
        7、督促检查事项逾期未结警告卡(略)  
  附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督促检查工作力度,提速工作过程,提高服务质量,强化效能建设,推进工作有效落实,规范督促检查工作程序,完善督促检查工作手段,实现督促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厅办公室督办科,对外称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督查室(以下简称厅督查室),具体负责全厅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具体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制定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督促检查省委、省政府、劳动保障部和厅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议、决定和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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