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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5-6-22
【法律文号】:冀劳社办[2005]188号 【执行日期】:2005-6-22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办[2005]188号
【字体:  
关于严格把关,做好政策性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以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政策性国有企业破产工作中,认真执行政策,做好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确保了破产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最近,有关部门对部分政策性破产企业执行政策和申报、使用财政资金情况进行了抽查,发现有的企业存在社保缴费基数不准、职工人数不实、职工身份错报,以及破产企业职工应享受的待遇未及时到位等情况,为此,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认真执行中央、国务院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各项政策。对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领取安置费、领取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抚恤、工资拖欠等职工权益保障政策,要把握好政策界限,确保执行政策不走样。
  二、严把审核关。政策性破产企业所在市,要组织就业、工资、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抚恤等处(科)室,对企业呈报的职工安置方案进行逐项审核。对各类职工人数、社保、医保缴费基数等重点数据要查验有关档案,深入企业多渠道核实,并与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对破产费用的审核意见书相对照,发现不实之处,及时予以纠正。
  三、明确责任。职工安置方案须由企业用正式文件上报,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发。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书须由局主管领导签报并加盖单位公章。向省劳动保障厅上报职工安置方案时,须附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的审核意见书。
  四、各市劳动保障局对辖区内已实施政策性破产的国有企业,要组织就业、养老、失业、工资、医保、监察等方面人员对企业落实各项政策和职工基本权益保障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政策未落实到位的,应及时进行督导落实。
  五、各设区市要全面掌握辖区内非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情况,在企业依法破产过程中,发现有损害职工权益行为的要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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