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我省今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部署,现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省政府通知精神,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省政府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把工作做到实处:一要与有关部门形成合力。《意见》涉及多个部门各个方面,政策性很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认真领会、准确把握的基础上,积极与各部门联系沟通,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形成合力,积极稳妥推动工作开展。二要根据实际出台政策。以新征地人员为保障重点,把落实好这一政策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在城郊地区和城市化进程较快的城镇,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三方负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根据不同的年龄段确定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在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前提下,尽快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的措施和办法。三要扩大试点推动工作。邯郸、石家庄、唐山、廊坊等已经先行试点的市,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其他还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市,选择1-2个被征地农民较多,矛盾比较突出的县(市、区)作为重点,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力争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初步建立起这一制度。四要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险的一次尝试和创新,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总结和完善。各地因经济发展状况,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实践中肯定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要积极探索并随时与省厅农保处沟通联系,共同协商解决。 二、以城郊地区和有条件的地区为重点,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险工作 从我省的实际情况来看,城郊地区和经济发展较快的城镇农民增长较快,地方财政状况较好,集体经济具备一定的实力,当地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认识和参保意愿较高,比较具备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现有农村社会保险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扩大投保范围,提高缴费基数,加大集体补贴比例,明确政府扶持政策,制定事业发展规划,推动工作开展。 三、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 2004年我省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160.4万人,劳务输出370.4万人。据调查,90%以上的农民工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在参加保险的人群中,回乡时也大都退保。他们在为我省城镇化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却没有受到公正待遇。因此,在农民工输入较多的中等城市和农民工输出较多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制度的建立主要考虑三个方面:一要从实际出发,既要降低门槛,符合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到将来的待遇水平。二要制度模式能够与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接轨,便于农民工回到家乡养老。三要分类指导,逐步解决。先解决本地农民工,再解决外地农民工;先解决固定就业者,再解决灵活就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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