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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教育厅 【颁布日期】:2004-3-16
【法律文号】:冀劳社[2004]8号 【执行日期】:2004-3-16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教育厅
冀劳社[2004]8号
【字体:  
关于实施“大学生见习计划”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冀政〔2003〕35号)和《关于加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3〕91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快我省经济建设步伐,提高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率,维护社会稳定,尽快帮助毕业生找到适合自己的就业岗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决定实施“大学生见习计划”。
  一、总体思路
  为了更好地解决我省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我省各级就业训练中心将以就业训练为基础,以促进市场就业为导向,以开发岗位为依托,以促进就业为目的,通过组织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就业前训练,实现就业训练与见习的有机结合,达到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目的。
  二、实施对象
  各类大中专院校应往届毕业生。
  三、实施步骤
  1、各级劳动保障、教育部门以已开展就业训练的院校为基础,在搞好《劳动法规常识》、《就业指导》、《职业道德》等就业教育课程的基础上,有组织地吸纳应届毕业生或就业转失业的往届毕业生参加“大学生见习计划”。
  2、依托大中专院校就业指导中心(处),对参加就业前训练的应届毕业生进行建档造册,将毕业生的基本情况逐一登记,并纳入“大学生见习计划”的资源库;就业转失业的往届毕业生可凭《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通过原毕业院校或直接到就业训练中心报名参加“大学生见习计划”。
  3、报名参加“大学生见习计划”的应往届毕业生须填写《就业意向书》,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了解毕业生的求职愿望与需求,为向用人单位推荐提供依据。
  4、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毕业生填写的《就业意向书》,与相关用人单位联系,提供见习岗位。
  5、根据其意向书的要求,有组织地安排他们到合适的用人单位进行见习,见习期3-6个月。
  6、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协调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生活费用300-500元/月。
  7、学生见习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签订劳动合同,转入正规就业。对见习结束但未被正式录用人员,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训练中心参加一次免费技能培训(已享受免费培训的不再享受该政策),并由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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