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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5-8
【法律文号】:冀劳社办[2004]101号 【执行日期】:2004-5-8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办[2004]101号
【字体:  
厅关于印发各设区市企业特殊工种名录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门和原有关部委批准实行的各行业特殊工种范围,以及近年来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的有关要求,我厅对各设区市企业特殊工种名录进行了审查认定,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省统一审查认定的各企业特殊工种名录,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实行范围限于目前仍从事名录中所列工种的在岗人员。二○○三年底以前已离退休 、退职、离岗、内退等非在岗人员仍按原规定范围执行。
  二、原一直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制度的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后,如企业生产性质及特殊工种名称、劳动条件等没有变化,继续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可继续按有关规定计算特殊工种工作年限。
  三、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不得扩大特殊工种实行范围的规定,在审查认定中,对各市上报名录中凡已注明是未曾执行过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制度的集体、“三资”、股份、民营等企业的,在审查过程中已经删掉。属于上述情况但由于未加注明或注明有误而将其列入企业特殊工种名录的,请各市审查发现后自行停止执行,并报省厅备案。
  四、对化工、医药、纺织、轻工、兵器工业等企业上报的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名录,凡国家劳动保障部门和原有关部委印发的特殊工种范围表中没有,但说明中规定可以比照划入的工种,如车间保全工、分析化验工、跟班技术员、车间值班长等,此次均未列入审定下发的特殊工种名录,但对于企业从事上述等工种的人员,如确实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经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严格审核后,可批准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五、鉴于过去列入特殊工种范围的人力装卸搬运工,现劳动条件已有较大改变,因此这次列入各有关企业特殊工种名录的人力装卸搬运工,只承认二○○三年底以前从事该工种的年限为特殊工种年限,二○○四年一月后从事装卸搬运工作的工种,如企业认为仍符合人力装卸搬运工种的规定条件,可提出申请,经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测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列入。凡未经检测认可的,从二○○四年一月起从事该工种的年限不计入特殊工种年限。
  六、表中列入的X光医师及XY放射线人员,其中女职工提前退休的最低年龄应按50周岁掌握。
  七、列入名录中的各企业的特殊工种,是允许各企业执行的最大范围,未经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擅自突破此规定范围,需要调整增加特殊工种的,应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八、从今年起,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岗位名称、在岗人员名单及变动情况至少每年一次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登记。具体报告登记办法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备案。各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名录的管理,对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和特殊工种变动情况,凡发现劳动条件已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特殊工种条件的,或已转产、停产的,应及时从特殊工种名录中取消,并向省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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