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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4-5
【法律文号】:冀劳社办[2004]66号 【执行日期】:2004-4-5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办[2004]66号
【字体:  
关于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欠缴养老保险金的企业军转干部如何办理退休手续的请示》的复函

  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欠缴养老保险金的企业军转干部如何办理退休手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办发〔2003〕29号、冀办字〔2003〕67号文件规定,困难企业的军转干部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存在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军转干部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协议,然后按照足额缴费待遇办理提前退休。军转干部个人和其所在单位补缴欠费按照欠费当年缴费基数和费率分别补缴,凡没有核定缴费基数的,可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现行费率补缴,补缴后职工个人帐户的处理按冀劳〔1998〕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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