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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4-15
【法律文号】:冀劳社办[2004]77号 【执行日期】:2004-4-15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办[2004]77号
【字体:  
关于原省属农(牧)场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属地管理后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

  各管理(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唐海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御道口牧场:  
  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原省属农(牧)场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属地设区市管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45号)精神,原省属农(牧)场养老保险工作已于近日划归属地管理。为顺利做好衔接工作,解决遗留问题,保证今后社保工作的正常运行,现就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养老保险费自2002年3月份开始实行税务征收,原省属农(牧)场的缴费直接划入省级国库,然后转入省财政厅开设的养老金财政专户。各农(牧)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收入时,财政专户存款和国库存款在帐务处理上做增加处理,而发放的养老金则由省社保局经原农垦局社保所拨入各场的支出户,亦不通过财政专户核算,故各场的财政专户存款和国库存款余额只增不减。为解决这一问题,现决定原省属农(牧)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原省属农牧场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认定表》和其他相关数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上解上级支出
  贷:财政专户存款
  贷:105国库存款
  省社会保险局根据《原省属农牧场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认定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财政专户存款
  贷:下级上解收入
  二、冀劳社办〔2004〕45号文件规定,为确保原省属农(牧)场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省一次性向原省属农(牧)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两个月离退休费作为基金储备。原农(牧)场经办机构收到基金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支出户存款
  贷:上级补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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