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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5-19
【法律文号】:冀劳社办[2004]108号 【执行日期】:2004-5-19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办[2004]108号
【字体:  
关于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共河北省委领导议事纪要》(〔2003〕第12号)已经明确:“解决企业离休干部待遇问题,要本着同一地区或系统党政机关离休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补贴的项目、标准及发放的渠道合理平衡的原则”。“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加发的一个月生活补贴和误餐费问题。按照企业离休干部与所在地党政机关离休干部待遇基本平衡的要求,本着分级负担、属地平衡、统一标准的原则解决”。请你市严格按照《中共河北省委领导议事纪要》执行,避免企业离休人员与党政机关离休人员产生新的不平衡。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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