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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5-17
【法律文号】:冀劳社办[2004]102号 【执行日期】:2004-5-17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办[2004]102号
【字体:  
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承市劳社办〔2004〕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病),自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的,或者按照当时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规定的覆盖范围,或者受伤害情形按照当时政策规定不属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规定可以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按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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