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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3-1
【法律文号】:冀劳社[2004]7号 【执行日期】:2004-3-1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2004]7号
【字体:  
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培训机构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保障正常的教育培训秩序,维护民办培训机构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民办培训机构学生的学籍管理,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北省民办培训机构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加大对民办培训机构学籍管理的力度。各市要按照《办法》制定详细的实施意见,指导民办培训机构建立和完善规范化的学籍管理制度。各民办培训机构要根据《办法》,制定学生试学、入学、注册、考勤、考核、结(毕)业、表彰奖励、校纪处分等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各民办培训机构要设立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对学生进行有效的学籍管理,学生在校有关情况要详细、及时地记录在学籍档案中,如实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全面情况。
  2、对所属民办培训机构实行按月招生注册制度。招生注册是核准学生学制(期限)的有效管理手段,能够及时掌握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情况。各市要根据民办培训机构的特点,明确每月的招生注册的具体时间,实行集中注册(注册备案表附后)。有条件的市,还可实行网上注册制度,以提高工作效率。
  3、切实加强培训的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管理。各市要督导民办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制订培训计划,确定适用教材,对学生进行规范培训。学完全部课程并达到标准学时数的,参加结业考试,合格者,颁发全省统一的《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是学生已经过正规培训的有效证明,是申报《职业资格证书》的主要依据。各市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加强《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力度。对民办培训机构结业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要进行现场督导检查,以确保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结业证书的权威性,维护职业培训的严肃性,保障受培训者的合法权利。  
  附件:
  河北省民办培训机构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培训活动的正常进行,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籍管理制度主要指根据民办培训机构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建立的受培训者入学、注册、考核、结(毕业)业、退学、表彰奖励和处分等内容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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